
公告日期:2025-03-28
证券代码:300508 证券简称:维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1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
相关内容,该解释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变更,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
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要求,本公司自 2024 年度开始执行该
规定,将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对列报前期最
早期初财务报表留存收益的累计影响数为 0,对 2023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比较财
务报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2023 年度(合并) 2023 年度(母公司)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销售费用 40,943,747.96 38,896,127.59 26,932,451.86 25,417,354.17
营业成本 175,896,179.60 177,943,799.97 110,764,968.62 112,280,066.31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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