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和业绩相挂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保持公司薪资水平具有竞争力;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等;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四)风险共担与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体系体现与公司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统筹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与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董事人员薪酬的审议确认,并予以充分披
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应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标准和分配;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和发放管理。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如独立董事津贴与过往年度标准相同,则无需重新提交股东会审批;除此之外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也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其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据实报销。
第九条 公司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不在公司
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除股东会另做出决议外,外部董事不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
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另外领取津贴。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固定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固定薪酬综合考虑其任职的岗位重要性、职责、个人能力、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每年可视情况进行调整;绩效薪酬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以及公司
整体经营成果挂钩,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固定工资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固定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两部分组成。
1.基本工资:主要考虑本市最低基本工资、行业收入水平和员工所在的岗位确定,是员工按时出勤、完成日常工作得到的报酬;
2.岗位工资:是体现员工因担任特定职务、承担经营管理责任而对公司贡献差异的薪酬单元。岗位工资严格遵循“在岗即有,离岗即无”的原则,与员工实际任职状态动态绑定。员工担任内部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期间,按其岗位价值享受相应标准的岗位工资;若员工因免职、解聘、辞职、退休或其他任何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自职务变动生效之日起,其岗位工资即刻取消并停止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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