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管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维宏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事宜。本制度的
适用范围: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
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投资部为公司
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音像、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
审核同意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交易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债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
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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