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
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维
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
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
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
大事项信息等。
第二章 报告义务人
第三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其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
(一)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款)、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移转、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及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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