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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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现场
见证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 14:30 起在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
东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向公司
股东发出了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相关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 14:30 在江苏省张家港
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东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
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5,608,2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470%。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公司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 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 202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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