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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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意 见 书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本所接受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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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4月20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根据2025年4月22日公告的《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8),公司拟于2025年5月21日下午14:00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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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2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该通知包含了本次股东大会需要审议的内容(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5日。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下午14:00在吉林省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延寿路4号,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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