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确定关联交易应遵循实质高于形式原则。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财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款第 1-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判断。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 关联人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 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
回避;
(六) 独立董事应当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要
求其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七)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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