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五)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关联人;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
(八)公司的收购人;
(九)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一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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