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
策功能,实现对公司各项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审计、内控体系等方面进行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两名,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由独立
董事委员(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
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
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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