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境内上市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 3 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 1)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到问询函之次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在计划交易日前交给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级管理人员和前述人员的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前述人员的配偶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董
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将《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及《有关买卖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等资料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 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
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
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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