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
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或配合他人从事前述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交易
公司或者子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关联交易
公司或者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三)其他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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