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
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
个人提供的担保、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分支
机构不得对外担保,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担保。非经公司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履行批准程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
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
第八条 虽不具备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
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管部门为财务部,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个工
作日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至少应包括:
(一) 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二) 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三) 申请担保人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
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四) 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受理申请担保人的申请后,及时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对
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公司财务部与法务人员在调查核实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时,至少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的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及其是否具备偿债能力的情况说明及分析;
(三)如存在反担保,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是否充分,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是否存在瑕疵;
(四)申请担保人是否具有良好的资信,其在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五) 其他有助于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的资料。
财务部与法务人员经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后,应将书面报告连同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送交财务总监审核。财务总监在审核同意后,提交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