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其任职
资格包括: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丰富的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工作经验;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熟悉本行业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协调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三)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在学术、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方面符合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其他
要求。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内五个交易日内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兼职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兼职,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兼职的情形除外。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兼任董事会秘书的,须保证其有足
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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