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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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雪榕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 1487 号
(雪榕生物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视频相结合方式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9:25,
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审查,本所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含网络视频方式参加)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网络视频参会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含委托 1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26,430,7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1.4186%。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含网络视频方式参加)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本所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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