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提高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做出或者可能做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一般情况下,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兼任;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三)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法律、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诚信勤勉,忠诚地履行职责;
(五)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六)具有良好的公关沟通能力,较强的文字及语言表达能力和应急处事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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