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0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关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所列示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十二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十二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十二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含外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同意确定以
2026 年 3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同意以 6.2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0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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