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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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2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XYZH/2025BJAA8B0198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
了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实科技)2024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 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恒实科技董事会的责任。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 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恒实科技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恒实科技存在尚未签署合同便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的情形,但并未建立有效的此类项目的风险评估及应对管控措施,业务及合同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我们提醒本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并不对恒实科技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或提供保证。本段内容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审计意见。
审计报告(续) XYZH/2025BJAA8B0198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六、 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
1. 根据公司 2023 年 4 月 3 日公告,恒实科技在聘任新任财务负责人之前,由董
事长、总经理钱苏晋先生代行财务负责人职责。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恒实科技尚未完成财务负责人聘任的相关工作。
2. 恒实科技之子公司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邮电)合同资产管理存在缺陷,未能保持催收、对账等全过程管理及完整记录。截至资产负债表日,辽宁邮电已颁布《项目回款管理办法》和《2024 年欠款清缴和回款催收专项工作通知[001 号]》,加强了催款工作。
以上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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