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1、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2、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3、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4、其他法律不禁止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为:
(一)股东会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取高者)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董事会
除须由股东会及总经理审批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总经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且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且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低于10%,且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且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6.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事项。
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的,依法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六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九条 证券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1.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2.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3.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4.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5.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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