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且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及构成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前,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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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战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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