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的资金实行严格的专户管理,并限于募集文件所明确的投资项目和计划使用,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及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等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公
司设立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四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