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
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
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在各方面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实施。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态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与完善。
今后,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船泓洋科技(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泓洋”),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等事项。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涵盖了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五个方面的内容,涉及销售与收款环节、采购与付款环节、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等各业务流程层面。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为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合理保证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及持续有效运行,促进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公司发布了《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内部控制评价手册》《内部控制管理手册》。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以 2025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基准,确定公司合并
财务报表错报(包括漏报)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错报≥税前利润的 5%
重要缺陷:税前利润的 1%≤错报<税前利润的 5%
一般缺陷:错报<税前利润的 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②公司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资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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