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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科: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1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六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并有 1 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或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表决,过半数以上同意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情形提
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委员自行提出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审计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
交议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
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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