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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科: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1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二零二五年六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任职要求,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沟通工作,做好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程序:

(一)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责成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意见记录;

(四)审计委员会有权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阅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通机制,在审计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可以选择召开由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公司管理层人员等参会的沟通会议,会议主持人应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担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在年审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地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客观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
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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