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六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
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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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除按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
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平台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
所申请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
(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暂缓披露规定的情形;
(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豁免披露规定的情形;
(三)公司征询证券交易所并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
第十条 各控股和参股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
动与质押事项负有保证信息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传递的责任,并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应保证在对外信息披露中履行本制度
所列的各项原则,对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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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
的义务,并保证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原则,对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
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成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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