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零二五年六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
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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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指导、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
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职业道德规范及专业知识;
(二)善于沟通交流;
(三)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四)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五)掌握本企业的有关业务知识;
(六)了解企业管理原则。
(七)审计人员自身素质要求:对审计技术的熟练性与项目的熟练性较高;有专门的审计学识、审计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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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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