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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0 19:53:49 股吧网页版
海波重科: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1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六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经理层职责、权限,规范公司经理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公司发生的资金、资产运用事项,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决定。

第八条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的其他权限安排,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九条 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享有必要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某项业务或某些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处理具体的生产经营与管理事宜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三)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
(四)参加总经理会议,发表工作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五)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四)对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关注资金往来的规范性;

(六)财务总监应保持其完全独立性,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应及时向董事长和总经理报告;

(七)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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