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与同一届董事会的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
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委员任职期间,如其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寻找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需要董事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定期会议的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前送达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前送达全体委员。
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邮寄或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被通知人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提名委员会的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采用通讯会议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九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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