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广东方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北深圳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 1806
1806, ShenZhen International Exchange Square, North Fuhua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 Tel:(0755)8273 9170 邮编:518048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关于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广东方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
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
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
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4. 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
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及其所述事实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股东会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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