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审 计 报 告
立信中联审字[2026]D-1474 号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xinZhonglian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目 录
一、审计报告 1—8
二、 财务报表
1、 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1—4
2、 合并利润表、母公司利润表 5—6
3、 合并现金流量表、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7—8
4、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9—12
5、 财务报表附注 1—125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xinZhonglian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审 计 报 告
立信中联审字[2026]D-1474 号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全体股东:
一、 保留意见
我们审计了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新迅达公司)财务报表,
包括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
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除“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外,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新迅达
公司 2025 年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 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一)与矿产品贸易相关的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
2023 年度公司因矿产品贸易向上海源沅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源沅”) 预付货款 3,780.00 万元,上海源沅尚未交付货物,新迅达公司对上海源
沅预付款项已转入其他应收款,截止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
3,780.00 万元,其中本期计提 19.27 万元。
截止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上述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24 年 1 月 25 日公司因矿产品贸易向山西华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
西华宏”)预付货款 800.80 万元,山西华宏尚未交付货物,新迅达公司对山西华
宏预付款项已转入其他应收款,截止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计提坏账准
备 800.80 万元。
截止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上述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
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新迅达子公司深圳市盛欣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盛欣新”)对中能鑫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鑫储”)
的投资成本为 5,000.00 万元,截止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计提长期股权
投资减值准备4,382.53 万元,根据2023年4月盛欣新和中能鑫储合作协议约定,盛欣新对中能鑫储持股比例为 10%,对中能鑫储具有重大影响。截止 2025 年 12月 31 日,中能鑫储的实收资本全部由盛欣新出资,其他股东全部未有实缴出资,且中能鑫储在收到投资款项后未按合同的约定专款专用。
截止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投资中能鑫储的商业合理性、可回收性以及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 1 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新迅达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 关键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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