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受托方承诺保本或固定收益类除外)。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估。
(二)负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和进展跟踪,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核;公司总经理负责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如投资人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其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由公司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如投资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报
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规定审批后再按上述程序执行;
(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五)经批准后,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六)在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决定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九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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