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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新光药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或其他有价证券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应视同公司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应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时,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但委托理财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十条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在对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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