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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0 19:33:21 股吧网页版
新光药业: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1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
们对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
行了评价。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内部环境以及宏观环境、政策法规持续变化,可能导致原有控制活动不适用或出现偏差,对此公司将及时进行内部控制体系的补充和完善,为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公司战略、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障。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浙江新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管理、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内容,评价范围覆盖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业务流程和主要的专业模块;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重大投资、资产管理、销售与收款业务、采购与付款业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具体内容如下:

1、内部控制环境

(1)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相关的议事规则和内控管理制度,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在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程序以及应履行的义务,为公司法人治理的规范化运行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证。股东会、董事会分别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三者与公司管理层共同构建了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为公司的规范运作、长期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25 年 8 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
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取消后,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同时《公司章
程》及相关治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经营方针、筹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能够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确保所有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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