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释 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的含义具体如下:
爱司凯、公司 指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 指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 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2025 年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引第 2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司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查验。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爱司凯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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