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权益性投资、委托理财、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对外投资,需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的权限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分级授权的决策体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按照不同的权限对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标准的或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适用第六、七、八条的规定。已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审批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六、七、八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六、七、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权限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非现金资产的,公司应当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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