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5BJ(法)字第 06100 号
致: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环球”)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安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沁兰律师和李佳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辰安科技的如下保证:辰安科技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文件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本所律师核查,辰安科技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辰安科技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等指定披露媒体发布了《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辰安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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