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0 20:45:05 股吧网页版
辰安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1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
门及相关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或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报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
前,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
秘书辞职时,应说明理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如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三个月内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