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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0 20:45:08 股吧网页版
辰安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1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会高效、平稳、有序、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及授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前款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或(七)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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