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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0 20:45:42 股吧网页版
辰安科技: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1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避免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
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
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
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与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并建立持续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
据本制度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2.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3.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
投票。

5.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
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的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九条 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2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本规则的规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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