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26-034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参股公司业绩承诺补偿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834.04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在以前年度对本案涉及的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减值损失。本次诉讼案件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暂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参股公司北京多啦财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啦公司”)未完成 2023 年-2024 年业绩承诺,多啦公司控股股东秦靖博先生需根据《关于北京多啦财税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 834.04 万元业绩补偿款。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2024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在确认业绩补偿金额后,公司通过数次协商、发函催讨的方式,要求秦靖博先生支付业绩补偿款,但仍催讨无果,因此公司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上述业绩补偿一案委托北京浩天(福州)律师事务所,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受理了本次诉讼,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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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5 月 13 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2026)闽 0121 民初 3914 号]。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秦靖博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秦靖博向原告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补偿人民币 834.04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秦靖博向原告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
约金(违约金以欠付现金补偿为基数,自 2025 年 6 月 28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 50%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
日止,暂计至 2026 年 3 月 26 日为人民币 27.97 万元);
3、判令由被告秦靖博承担原告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3 万元;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均由被告秦靖博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23 年 1 月 9 日,原告博思软件与乙方一被告秦靖博、乙方二案外人福州
高新区有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三案外人鹰潭市瀚象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乙方四案外人鹰潭市余江区嘉尔升商业服务中心、丙方第三人多啦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上述四乙方系多啦公司原股东。《投资协议》约定:1.博思软件向多啦公司增资并持有增资后多啦公司 15%股权,该次增资后多
啦公司注册资本由 735.2953 万元增加至 865.0953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29.8 万
元,博思软件认购每 1 元新增注册资本的认购价格为 6.8 元,应支付的认购价款
合计 882.64 万元,其中 129.8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752.8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
第五条“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约定,秦靖博承诺多啦公司 2023 年及 2024 年两
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 2500 万元,且 2023 年单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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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此业绩承诺未达成,博思软件有权启动调整机制,要求秦靖博通过转让股权或支付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现金补偿的计算公式为:博思软件投资总额(882.64万元)-(2.35*经审计的两年平均营业收入*博思软件在业绩调整前的持股比例15%);3.协议同时约定各方其他权利义务。
《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原告博思软件已全额支付了 882.64 万元增资认购款。然,根据审计报告载明,多啦公司 2023 年实际营收仅 122.47 万元,2024年为 153.21 万元,显著低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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