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思软件”)聘请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2)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3)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4)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税务、评估、行业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博思软件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原因、数量
根据《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以 2021-2023 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2.18%”,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兴审字[2026]25013320017号《审计报告》及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公司层面 2025 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因此需对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480.00 万股股票进行作废处理。经上述作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剩余未归属的数量由 1,120.00万股调整为 640 万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已履行的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一)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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