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一)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本制度所指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 1-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五)本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
(六)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七)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条 关联交易:
(一)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7、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8、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4、公司不得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6、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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