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
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资产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调整
第六条 董事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
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外部董事(不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董事津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以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每季度发放一次,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为基础,与公司经营绩效相挂钩,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
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战略目标服
务,并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不定期调整薪酬标准和方案。
第十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
纳入年度人力成本预算控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的确定,以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并遵守国家及省相关部门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
动的,按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
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管理和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
体系,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发放的根本
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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