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示精神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订了《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在综合考虑行业所处特点、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公司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分红的原则和形式
公司遵循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本规划的执行及决策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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