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 2025 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前身是北京市财政
局于 1981 年成立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1998 年 6 月脱钩改制并与京都会计师事
务所合并,2011 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 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 5 层,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为北京市财政局 NO. 0014469,首席合伙人为李惠琦先生。
截至 2025 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近 6000 人,其中合伙人 244 名,注册会计
师 1,361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400 人。
二、 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 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于 2025 年 5月 7 日经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致同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人员项目经验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
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要求。2025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致同作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在致同进场前,审计委员会认真听取、审阅了致同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就审计的总体策略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协商相关的时间安排。
(三)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会同公司财务部门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沟通会议,对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关键审计事项等方面进行了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致同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相关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的汇报,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四)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 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2026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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