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18 18:17:40 股吧网页版
领湃科技: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8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湃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领湃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0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560,804 股,发行价格为 22.8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9,595,812.0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00,404,187.93 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13,560,804 股于2023 年3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限售期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2023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本次符合归属资格的激励对象共计 15 人(其中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 5 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10 人),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5.11 万
股,已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 171,700,254 股增加至
171,951,354 股。除此之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未发生其他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做出的承诺如下:

“鉴于达志科技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控股股东衡帕动力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为进一步规范相关交易行为,促进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志科技”)持续发展,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特作出如下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企业/本人未从事与达志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竞争的业务;亦未控制任何与达志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竞争业务的其他企业;2、在本企业为达志科技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本人为达志科技第一大股东期间,本企业/本人保证不开展与达志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竞争的业务;3、在本企业为达志科技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本人为达志科技第一大股东期间,本企业/本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对达志科技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达志科技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4、在本企业为达志科技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本人为达志科技第一大股东期间,如本企业/本人获得可能与达志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企业/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达志科技。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达志科技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达志科技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达志科技有权选择以书面确认的方式要求本企业/本人放弃该等业务机会,或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5、在本企业为达志科技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本人为达志科技第一大股东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达志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本企业在此承诺: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法律实体将尽量避免、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