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市场化、专业化经营管理人才队伍,有效评价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完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调动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经营
业绩考核和兑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公司依法聘任
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专职董事长、其他非独立董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等。
第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工作
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战略引领原则。围绕高质量发展建立指标体系,保证 战略目标层层分解,压力层层传导,引导公司做大市场和快速健康 发展。
(二)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原则。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聚焦资本运营效率、劳动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引领公司推动经营效率和发展质量的边际改善,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贡献紧密挂钩。
(三)坚持市场化方向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公司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公司活力。
(四)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原则。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公司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人力资源部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的相关工作。
(一)协助实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二)负责拟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兑现方案。
(三)负责拟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补贴、奖励兑现方案。
(四)协助董事会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方案,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其他各职能部室应按照职能职责分工,配合完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任期管理
第八条 任期管理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为三年。任期满后,根据聘任协议及任期内业绩指标完成情况,重新履行聘任程序。确定续聘的,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未能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有党内职务的,报经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后免职。
第九条 任期届满后,按照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约定,原则上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等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被考核人员。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于自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反映。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薪酬结构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按照“业绩与市场薪酬双对标”原则,根据公司规模、行业特点、经营业绩、发展阶段和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一) 非独立董事
1、公司专职董事长或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2、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薪酬根
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确定,不再另外领取董事薪酬。
3、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4、公司其他非独立董事不因履行董事职务另外领取董事薪酬。
(二)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人民币9万元/年/人,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层是指专职董事长及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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