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子公司”)依据《民法典》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以第三人身份为其他独立法人单位提供保证、质押、抵押或其他法律允许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具体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中心,其他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财务管理中心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三)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四)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五)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六)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
(三)被担保人的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如适用);
(四)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五)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六)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七)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八)反担保方案(如适用)。
第九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审核申请担保企业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制作对外担保业务评估报告: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财务管理中心应将对外担保业务评估报告提交财务总监、分管副总裁和总裁审核,经总裁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纳税情况和行业前景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进行判断,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以及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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