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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4 19:47:49 股吧网页版
今天国际: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归属条件成就以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预留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预留授予第三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今天国际”)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今天国际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预留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以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以下统称“本次调整及归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涉及公司本次调整及归属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调整及归属相关的文件、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核查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今天国际的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今天国际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3.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今天国际的说明予以引述。

5.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今天国际本次调整及归属所必备的法定文件。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今天国际本次调整及归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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