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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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574/FY/2026-39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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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 楼/41 楼/31DE/2403/2405 邮编:518034
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 14:30 在深
圳市南山区学府路 63 号荣超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1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和国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及会议公告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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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