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证券代码:300534 证券简称:陇神戎发 公告编号:2026-024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甘肃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对
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关于对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对康永红、宋月红、赵正财、肖荣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康永红、宋月红、赵正财、肖荣:
经查,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神戎发”)控股子公司甘肃药业集团三元医药有限公司和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导致陇神戎发 2025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利润总额分别多计 835.26 万元、815.61 万元、786.13 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27.94%、19.49%、17.33%;202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净利润分别多计709.97万元、693.27万元、668.21万元,分别占当期净利润的 27.54%、20.38%、18.61%。
陇神戎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陇神戎发时任董事长康永红、时任总经理宋月红、时任财务总监赵正财和肖荣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陇神戎发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陇神戎发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康永红、宋月红、赵正财、肖荣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康永红、宋月
红、赵正财、肖荣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 14 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
谈话。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切实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确保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对《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严格按照甘肃证监局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甘肃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相关人员将按照要求到甘肃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财务核算规范性水平,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对康永红、宋月红、赵正财、肖荣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3 号)
特此公告。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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